一起學《條例》丨 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
開欄語
2024年1月1日,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正式施行。近日,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《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》要求,自2024年4月至7月,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。為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,切實抓好《條例》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,即日起,合肥蜜桃视频APP下载官网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紀委開設“一起學《條例》”專欄,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學紀、知紀、明紀、守紀,涵養清風正氣,讓崇廉尚潔的時代新風不斷充盈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紀律審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:
(一) 強迫、唆使他人違紀。
“強迫他人違紀”,是指在被強迫的黨員沒有違紀主觀故意情況下,違背其意誌,采取脅迫等手段迫使其違紀的情形。
“唆使他人違紀”,是指教唆、挑動、指使其他黨員違紀的情形。
(二) 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。
(三) 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。
這就是通常所說的“再犯”,指黨員因違紀受到黨紀政務等處分後,又再次實施了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故意違紀行為。
(四) 違紀受處分後,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。
這就是通常所說的“漏錯”。構成漏錯的條件,主要包括以下三個:一是違紀黨員前一次受到的是除開除黨籍以外的黨紀處分,或者是政務處分等處分;二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後發現的;三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以前實施的。
黨員受處分後又被發現此前未交代的違紀行為,說明其在前次組織審查期間,對黨不忠誠、不老實,沒有如實向組織交代自己存在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問題,必須從嚴懲治。
(五) 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。
(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)